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管理細則(暫行) 發(fā)布時間:201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的管理,規(guī)范交收行為,保證交收正常進行,根據交易市場制定的《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細則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監(jiān)督管理,指定交收倉庫、交易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市場指定的,為交易會員履行電子交易合同提供貨物交收及倉儲服務的倉儲企業(yè)。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權利:
(一) 按交易市場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向儲貨交易會員收取相關費用;
(二) 對交易市場制定的交收業(yè)務及倉庫管理規(guī)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有權拒絕不符合交易市場規(guī)定要求的儲貨人辦理入庫手續(xù);
(四) 有權拒絕不符合交易市場規(guī)定標準的商品入庫;
(五) 交易市場交收細則和《指定交收倉庫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市場的交收細則和其它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交易會員入庫商品品種、規(guī)格、產地、重量的每日庫存報表,準確、及時地向交易市場報送倉儲庫存統(tǒng)計資料及庫容情況;
(二) 健全倉庫管理制度,交收業(yè)務指定專人負責,主動配合交易市場的工作,積極協(xié)助交易市場交易會員安排交收商品的運輸、入庫、驗收、倉儲、倒庫、出庫等相關事宜;
(三) 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交易市場交易會員的貨物入庫;
(四) 確保其出具的《倉儲單》與實物相符,并對其出具《倉儲單》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 向交易市場交易會員詳細介紹倉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包括但不限于倉儲貨物的最長的保管期、出入庫的費用、運輸、消防措施等;
(六) 按規(guī)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與交易市場交易會員儲存商品有關的商業(yè)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收倉庫的過錯造成《倉儲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倉儲單》權利的,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yè)務人員或發(fā)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訴訟、仲裁等事項,須及時通知交易市場;
(十) 原始單據(倉儲單、提貨單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市場交收細則和《指定交收倉庫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嚴禁指定交收倉庫發(fā)生以下行為:
(一) 參加其提供交收服務商品的交易市場電子交易;
(二) 開具虛假《倉儲單》;
(三) 未完成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而開具《倉儲單》;
(四) 錯收錯發(fā)貨物;
(五) 因保管不當,引起儲存商品變質、滅失;
(六) 在搬運、裝卸、堆碼等作業(yè)過程中造成包裝和商品損壞;
(七) 蓄意刁難,造成賣方交易會員或買方交易會員違約;
(八) 違反交易市場交收業(yè)務規(guī)則,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庫、出庫;
(九) 商品交收中不按交易市場規(guī)定收費;
(十) 擅自挪用或調換交收商品;
(十一) 盜賣交收商品;
(十二) 代理交易會員收購貨物用于申領《倉儲單》。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申請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經營資質;
(二)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三)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guī)模,有儲存交易市場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
(四) 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五) 中轉、進出裝卸能力較強;
(六)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七)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yè)管理隊伍;
(八) 承認并遵守交易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交收細則等;
(九) 交易市場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關于成為指定交收倉庫的申請表(加蓋公章);
(二)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四)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收倉庫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五)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六) 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 交易市場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交易市場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或細則,經交易市場審定后方可開展實物交收業(yè)務;
(四) 交易市場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yōu)選用倉儲企業(yè),并與之簽訂《指定交收倉庫協(xié)議書》;
(五) 交易市場頒發(fā)《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證書》;
(六) 交易市場向指定交收倉庫移交經過交易市場備案的,專門用于簽發(fā)倉儲單所需各種印章;
(七) 指定交收倉庫指定專人經辦交收業(yè)務,并向交易市場提交指定專人的授權書及其簽字樣本(原件),由交易市場留存?zhèn)浒福?/DIV>
(八) 指定交收倉庫的相關管理人員接受交易市場的交收業(yè)務培訓;
(九) 交易市場在官方網站(www.wehaulfast.com )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終止指定交收倉庫資格,應向交易市場遞交《終止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保證交易市場的交收商品優(yōu)先辦理入庫、出庫。
指定交收倉庫依次按照“貨物先到先入、先申請者先入、先賣貨者先入”的原則為交易會員辦理貨物驗收入庫手續(xù)。
第四章 日常業(yè)務
第十二條 商品入庫流程
(一) 商品接收。指定交收倉庫在接收入庫商品時,手續(xù)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包裝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xiàn)象的,須向責任部門索要相關記錄,交由交易市場處理,同時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 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xù),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市場交收規(guī)定的一項工作。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guī)則規(guī)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應當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 商品入庫和開具《倉儲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xù),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并根據交易會員要求按交易市場的具體規(guī)定開具《倉儲單》。
第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根據各種商品不同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根據交易會員的要求,可以用發(fā)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fā)送出庫。商品出庫應當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fā)貨;發(fā)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當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倉儲單》和《提貨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后保存。
第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商品過戶時,應當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對交收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十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收業(yè)務,指定專人負責交收商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收業(yè)務進行計算機管理,帳目及有關單據須按交易市場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進行處理,并定期發(fā)送至交易市場。
第十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檢驗后的樣品應設專門地點存放,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對保管的商品進行定期檢測,并做好記錄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 商品原則上不得露天存放,對經市場允許可以露天存放的商品必須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貯存商品時,對需防潮的商品應配備托盤,防止垛位底部受潮。對水分較大或水分不均的商品,應及時采取相應的保管措施,確保商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積極采取措施減少商品損耗;保持庫房通風、干燥、清潔、干凈、整齊,消防設施良好。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將不同生產廠家、不同等級牌號的商品分開碼垛,不得混垛,交收商品不得與非交收商品混裝存放。指定交收倉庫應當對商品實行掛牌管理,掛牌標識的內容應當符合規(guī)定、清楚明了。
第二十五條 未拿到《提貨通知單》的交易會員,不允許進入庫內查看儲存的商品。
第二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積極配合貨主發(fā)運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及時將出庫商品的進度、垛位及發(fā)運方向等情況反饋到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收商品的存放倉位不得移動,如確需移動應當征得交易市場同意。
第二十八條 貨物出庫時,指定交收倉庫負責辦理出庫手續(xù),做好復核工作:
(一) 復核《提貨通知單》是否有效;
(二) 核對《提貨通知單》與之相對應的貨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內容。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需對庫存交收商品投保財產險。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對指定交收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市場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倉庫根據本細則、交收細則、倉儲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 交易市場抽查制度。交易市場根據掌握的情況或交易會員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收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收倉庫在商品交收和貨物倉儲過程中對交易市場各項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三) 年審制度。交易市場制定考核標準,每一年度對指定交收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市場可以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收業(yè)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yè)務能力、業(yè)務實績、帳目管理、交易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終止或被取消資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 倉儲單對應的商品全部出庫;
(二) 結清與交易市場的債權債務。
第三十三條 由于指定交收倉庫的過錯造成《倉儲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倉儲單》權利的,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禁止指定交收倉庫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處理交收商品;
(二)商品交收中濫行收費;
(三)蓄意刁難,造成賣方或買方違約;
(四)拒絕、阻撓交易市場依法監(jiān)督檢查;
(五)弄虛作假,影響交收業(yè)務正常進行;
(六)違反交易市場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交易市場按《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違規(guī)處理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交易市場與指定交收倉庫所簽署有關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會員的需求和業(yè)務發(fā)展情況,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或通知與本細則有不一致或存在沖突的,以本細則的規(guī)定為準。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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