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大鵬:侵害農民土地權益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3-5-6 青島農地流轉事件繼續(xù)發(fā)酵:專家吁侵犯農民權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本報關于勝利村千畝農地非法流轉事件報道,青島市農委負責人說: 報道客觀真實 土地流轉要保護農民權益 本報訊(記者李健)4月17日,本報發(fā)表由本報記者采寫的題為《沒有土地的村莊》調查報告,反映了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勝利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4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農委副主任張永昌表示,記者的報道是客觀的,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一定要保護好農民的權益。 張永昌介紹說:“看到報上文章后,第二天市農委就派韓啟江調研員帶隊進村調查。據調查回來的同志反映,你們的報道是客觀的,基本上反映了當地的真實情況。在勝利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確實存在有合同不規(guī)范的問題,對此,我們要加強指導,進一步規(guī)范合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一定要保護好農民的權益。我們一方面要推動土地流轉的工作,一方面要讓農民自愿參加,決不能強制。” 韓啟江告訴記者,勝利村的自然條件和村容村貌在當地算比較差的,該村地勢屬丘陵地帶。為了當地的發(fā)展,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想在那里搞成適合于人居住的休閑區(qū)和旅游景區(qū)。原本引進了一家公司在那里種藍莓,當土地流轉后,又發(fā)現有報道稱種植藍莓有問題,后改種大櫻桃了。對調查中發(fā)現的合同不規(guī)范的問題,韓啟江強調說:我們要引以為戒,要以維護群眾利益為出發(fā)點。在調查中同時還發(fā)現,確實存在有些農戶簽訂合同后又后悔了,這反映出當時農民不是真心同意土地流轉。對以前同意土地流轉,現在又后悔的農戶,我們認為可以退回耕地,讓農民自己耕種。 針對勝利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所反映出的一些問題,當地政府是如何認識、修正和改進的呢?本報將繼續(xù)關注。 賦予農民更加穩(wěn)定的土地產權
本報記者 施維 土地承包權不僅是農民一項重要的經濟權益,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益。面對當前農民土地權益屢受侵害的嚴峻現實,如何從法律制度層面加大對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護顯得尤為迫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wèi)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未來土地制度改革,必須要給農民帶來更加穩(wěn)定的土地產權和更加廣闊的土地利用空間。 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土地問題一直是農民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近年來,我國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正在進一步強化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護。國家鼓勵農地承包權流轉,也是為了讓農民受益。但是,在一些地方,利用土地流轉巧取豪奪,侵害農民權益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屢受侵害?王衛(wèi)國說:“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總的來說還是立法滯后,現行法律對農民土地權利保護不充分! 王衛(wèi)國指出,物權法明確了土地承包權為物權,但只有原則性和框架性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權的法律保護還需要一系列的立法來進一步落實,特別是制定《土地法》來落實。當然,除了法律的制定,還有一個法律實施即“有法必依”的問題,這是農民土地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的一個關鍵。 不能以集體名義隨意剝奪農民的承包權 當前,我們經?梢月牭揭环N說法——農村土地是集體的,農民只是享有經營權,因此集體可以隨意拿走、處置農民的土地。 對于這種說法,王衛(wèi)國認為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盡管目前的體制下,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民在耕地上只有承包經營權,但是國家長期以來的政策和立法強調的是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允許以集體的名義隨意或輕易地剝奪農民的承包權。 王衛(wèi)國說,在城鎮(zhèn)化的過程中,投資者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加上鄉(xiāng)村干部常常有謀取私利的動機,濫用交易中的優(yōu)勢地位和干部們的職權,使農民在流轉交易中難以把握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受損害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維護農民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土地權益 強化對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護,必須要進一步落實到法律層面。王衛(wèi)國提出,未來的土地法改革,應該是“強化使用權,管住所有權”,同時,有序地放開土地流轉市場,讓農民成為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的受益者。 王衛(wèi)國解釋說,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僅有靜態(tài)的權益,也就是穩(wěn)定地持有而不受侵害和剝奪的權利,而且有動態(tài)的權益,也就是指通過利用和流轉獲取收益的權利。未來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要給農民帶來更加穩(wěn)定的土地產權和更加廣闊的土地利用空間。為此,首先要嚴格限制政府征地,制止農民失地。其次要防止村委會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濫用職權侵犯農民在土地上的自主地位和合法收益。第三要創(chuàng)造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農民獲得基于土地產權的財產性收入。 最后,王衛(wèi)國總結說,我們制定土地法,首先要著眼于造福農民。只有造福農民的土地制度,才是造福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土地制度。 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和凌駕于法律
本報記者 李海濤 “在中國農村城鎮(zhèn)化進程中,確實出現一些名義為民、實則損民的現象,如過去個別地方農民集中上樓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實踐中,侵害了農民的權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申衛(wèi)星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農民日報》4月17日以《沒有土地的村莊》為題,整版報道了青島市黃島區(qū)勝利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由村委會租賃給某地產公司的事例,這個典型事例再次表明,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急需保護,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和凌駕法律之上。 流轉過程中應關注是否自愿和價格的公允性 申衛(wèi)星表示,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是本次討論的案例中,其關鍵不在于是否允許流轉,而在于是否是自愿流轉和流轉價格的公允性。 “從新聞報道可以看出,此次勝利村的土地流轉,顯然存在著死纏爛磨下村民不得不轉讓的事實!鄙晷l(wèi)星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從村民尹懷德說的“租給誰都沒見過的人”來看,村集體包辦顯然違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為關鍵的是流轉價格的公允性,每畝800元的低價轉讓,連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滿足。而另一方面,村集體卻又加價200元再轉讓給房地產企業(yè),顯然是對農民利益的攫取。”申衛(wèi)星認為,不能借口規(guī)模化經營,而對農民利益進行掠奪。 要讓法律成為實踐和行動中的法律 “2007年《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列入用益物權。物權的效力意味著發(fā)包人不得再隨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隨意變更權利的內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權利的行使!鄙晷l(wèi)星認為,《物權法》明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民對土地的權利,鞏固了中國農村經濟制度的根本。然而現實生活中仍存在不少發(fā)包人隨意撕毀承包合同、損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這表明法律規(guī)定要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遵守執(zhí)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農民的私權財產。 申衛(wèi)星強調,根據《物權法》第120條的規(guī)定,一旦土地發(fā)包出去,村集體是無權干預農民作為用益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農民是自己耕種,還是委托集體統(tǒng)一流轉,完全取決于農民的自愿。同時,多少錢一畝進行流轉,也是完全按照市場規(guī)律,由農民和受讓人公平協(xié)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包辦的行為。否則,法律規(guī)定將會成為一紙具文! 侵害農民土地權益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 李海濤 “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農民土地權益仍然屢受侵犯!敝袊r業(yè)大學農業(yè)與農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業(yè)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任大鵬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凡是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fā)展現代農業(yè)、農業(yè)規(guī)模經營等名義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都是典型的違法現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表面的合法性掩蓋不住侵權實質 在分析《農民日報》刊登的《沒有土地的村莊》一文時,任大鵬說:“在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例中,從表面看,村委會和地產公司巧妙地避開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似乎有著一系列的合法性。但是,勝利村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實已被侵犯! 任大鵬具體解釋道,一是本案中村民并沒有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主體,即地產公司之間簽訂流轉合同,而是由村委會提供中介,但是村委會將土地租賃給地產公司時,承包方并沒有參與,致使流轉信息不公開,村民對地產公司實際支付的租金并不知情!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根據法律意旨,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決定權,而作出決定的前提是獲得足夠的流轉信息,包括受讓方實際支付的流轉價格。 二是村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村委會流轉,委托協(xié)議是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期限,即16年的期限簽訂的,而村委會將土地租賃給地產公司時,期限卻達30年。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顯然,村委會與地產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中超過16年的部分無效。 三是流轉過程沒有充分體現承包方自愿的原則。本案中,村干部先是挨家挨戶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又再派“很有工作能力”的干部給“釘子戶”們做工作,農民還要承擔被“斷路斷水掐電”的風險,這些事實體現了村民與村委會、開發(fā)區(qū)政府之間的地位不平等,簽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協(xié)議書》是在被脅迫的情形下達成的,不符合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的原則。 地位不平等、處罰機制缺陷、維權成本過高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屢受侵犯 在梳理農民土地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時,任大鵬說,首先,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工商企業(yè)憑借其資金、信息等優(yōu)勢,造成了其與農民之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上的不平等。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利益驅動、村干部獲取私利的角色偏差,強化了這種不平等,農地成為了各利益集團逐利的肥肉,而農民則成為了各種利益關系中最為弱勢的一方。 其次,對損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處罰機制存在缺陷。由于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犯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其責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等,F實中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犯往往與地方政府部門的非法干預有關,政府與工商企業(yè)形成了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由此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應當追究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農民自我維護其土地權益的成本過高。盡管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仲裁方式解決,但實踐中,由于農民的法律知識欠缺,又擔心因維權而遭致打擊報復,或者如本案中的斷路斷水掐電風險,難以承擔維權成本。 “工商企業(yè)通過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獲取承包土地,往往都與農地的非農化利用目的相關,但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其稅收、政績等考慮,對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現象通常是視而不見或者有意放縱。”任大鵬強調。 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從制度完善、利益調控、加強服務、嚴肅執(zhí)法等方面著手 “據此,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從制度完善、利益調控、加強服務、嚴肅執(zhí)法等多方面著手!比未簌i認為,要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監(jiān)管,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迫或者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既要明確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也需要有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商資本進入農業(yè)的準入制度。 在任大鵬看來,通過農民合作社等改變單個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平衡農民、村級組織、政府、工商企業(yè)等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重要,村級組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應當堅持信息公開、程序公正,政府應當加強層級監(jiān)督,自覺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此外,還應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平臺,對農民在土地維權維護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同時嚴格執(zhí)法,杜絕土地流轉中的非農化、非糧化利用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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